鈦-不銹鋼復合板 GB 8546-87
鈦-不銹鋼復合板 GB 8546-87
本標準適用于厚度大于8mm的爆炸鈦-不銹鋼復合板 材。該材料用以制造在腐蝕環境中,承受一定壓力、溫度的塔、釜、罐、槽及過渡接頭等。
1 品種
1.1分類和代號復合板的分類及各類的代號應符合表1的規定。
表 1
種類 |
代號 |
用途分類 |
類 |
BO |
用于過渡接頭,法蘭等高結合強度,不允許不結合區存在的某些特殊用途 |
1類 |
B1 |
鈦材參與強度設計的復合板.或復合板需進行嚴格加工的構件。如管板等 |
2類 |
B2 |
鈦材作為耐蝕設計,不參與強度設計的復合板。如筒體等 |
注:爆炸鈦-不銹鋼以“爆”字漢語拼音字頭“B”表示。
1.2適用材料復合板基材和復材應符合表2規定,表中所列的復材和基材可以自由組合。表2以外的材料,可由供需雙方商定。
表 2
復 材 |
基 材 |
GB3621-83《鈦及鈦合金板材》 中的TA1、TA2 |
GB 3281-82《不銹耐酸及耐熱鋼厚鋼板技術條件》中規定的奧氏體、 奧氏體 – 鐵素體及鐵素體不銹鋼 GB 1220-84《不銹鋼棒》 GB 3280-84《不銹鋼冷軋鋼板》 GB 4237-84《不銹鋼熱軋鋼板》 |
1.3供貨狀態復合板以爆炸狀態(B)交貨。如需熱處理,由供需雙方商定
1.4規格、外形尺寸及允許偏差
1.4.1復合板的厚度、寬度(或直徑)、長度的尺寸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和表4的規定。經供需雙方協商,也可提供其他規格或對尺寸允許偏差有特殊要求的復合板。
表3 mm
|
|
復合板寬度(或直徑)及允許偏差 |
||
≤1100 |
>1100~1600 |
>1600~2200 |
||
|
|
+10 |
+15 |
+20 |
|
|
+50 |
+50 |
+50 |
|
|
+50 |
+50 |
+50 |
|
^ |
+50 |
+50 |
+50 |
表4 mm
復合板厚度
|
復合板長度及其允許偏差 |
|||
≤1100 |
>1100~1600 |
>1600~2800 |
>2800 |
|
|
+15 |
+20 |
+30 |
|
|
+50 |
+50 |
+50 |
|
1.4.2寬度大于1100mm或長度大于2200mm的復合板允許復材或基材拼焊。
1.4.3復合板復材的厚度范圍在1.5~12mm。復合比由需方自定。爆炸復合板復材厚度的允許偏差不大于復材名義厚度的-10 +20 %。
1.4.4復合板基材的厚度間隔按GB709-65《熱軋厚鋼鋼板品種》的規定執行。
1.4.5復合板的不平度應符合表5的規定。需方有特殊要求時,可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。
表 5
復合板分類
|
O類、1類 |
|
|
厚度≤30mm |
厚度>30mm |
||
復合板不平度mm/m |
≤8 |
≤6 |
<15 |
1.4.6復合板四角應切成直角,切斜應不大于其長度或寬度的允許偏差。厚度大于18mm,長度大于2800mm的復合板允許用其他方法切邊。需方同意時,可不切邊交貨。
1.5標記示例
復材厚度為5mm的TA2,基材厚度為15mm的1Cr18Ni9Ti,寬度為1000mm,長度為2000mm的1類爆炸復合板標記為:
TA2/1Cr18Ni9Ti B15/15×1000×2000 GB 8546-87
2 技術要求
2.1化學成分
2.1.1復材TA1、TA2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3620-83《鈦及鈦合金牌號和化學成分》的規定。
2.1.2基材的化學成分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。
2.2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復合板的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應符合表6的規定。
2.2.1復合板的抗拉強度理論下限標準值盯e按下列公式計算:
式中:σ1——基材抗拉強度下限標準值,N/mm2 (kgf/mm2 );
σ2——復材抗拉強度下限標準值,N/mm2 (kgf/mm2 );
t1——基材厚度,mm2 :
t2——復材厚度,mm
表 6
拉伸試驗 |
剪切試驗 |
分離試驗 |
彎曲試驗£ |
||
抗拉強度σb |
伸長率δ |
剪切強度τ |
分離強度σf |
彎曲角z |
彎芯直徑D |
>σb
|
較低一方的 |
0類≥197 |
≥274 |
材的標準 |
時取2倍。外彎 |
|
|
||||
2類≥138 |
|
2.3結合面積復合板的結合狀態、結合面積應符合表7的規定。
表 7
O 類 |
1 類 |
2 類 |
結合面積 |
結合面積大于98%,單個不結合區的 |
結合面積大于95%,單個不結合區的 |
2.4拼焊質量基材和復材的拼焊焊縫必須滿足以下條件:
a.復材焊縫和基材焊縫應經無損檢驗,其判定標準及焊縫要求由雙方協商
b.拼板最小板寬不小于300mm;
c.基材和復材對接焊縫距離不小于100mm。
2.5表面質量
2.5.1復合板以原始表面交貨,需方對表面有特殊要求時,由供需雙方協商。
2.5.2復合板表面不允許有裂紋及其他宏觀缺陷。允許有不超出復材厚度公差之半的劃傷、凹坑或壓痕等缺陷。
2.5.3復材表面未貫穿到基材的較小缺陷允許焊接